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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6篇

时间:2023-08-15 15:3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

  '实际施工人 “提起的诉讼中 '发包人 “的认定与责任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植德将在7-8月推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热点难点系列研究“。本篇为本系列第一篇,聚焦'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的认定与 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即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做了开创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具体 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先前的众多司法解释被废止并重新发布,上述法释〔2004〕14号也不例外。经过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汇总并重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 称'《司法解释》“)对最初的条款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其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自施行以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 人的情况数不胜数。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 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 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 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作为工程的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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