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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本科法律方面论文免费参考

时间:2023-10-26 16:1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本科法律方面论文免费参考,供大家参考。

2022本科法律方面论文免费参考

  篇1

  试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集体并非一个实存的组织,这导致事实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另外,法律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但并未明确以上组织之间以及以上组织和农民集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因此极易发生农民集体的利益被以上组织所取代或损害的情形。本文主张应该把农民集体改造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

  一、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1.农民集体无法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从现有立法来看,《物权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乡(镇)集体、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分别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因此,从理论上讲,前后之间的被代表者和代表者应该不是同一组织,即三级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 )或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之所以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后又规定了行使所有权的代表,大概是因为立法者也认识到,农民集体不是一个具有人格的法律主体的概念,无法行使其所有权。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相关的经济和民事法律的健全和发展,特别是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就会遇到诸如不能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等情况。

  2.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

  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地区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原属于集体的生产资料通过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并对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宪法和法律中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三级合作经济组织。

  相关的政府部门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规定,例如,1992年6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答复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一种主体,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理论上可以成为一种民法上的主体,而且其财产权包括农村社区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其应当可以承担农村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实际上,它的实际情况和农民集体的状况也大同小异。实践中大多地方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经济组织,尤其是村民小组一级,村民小组占有农村土地的90%以上,但却没有建立起和自己相对应的独立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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