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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规章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9-12 12:30:3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规章制度【优秀范文】

该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基础上结合中心城市实际,进行重新起草。因2019年9月,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研究拟定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散体货物运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发至中心城市四区试行,因此,该管理办法只列入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同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六条 建筑弃料处置遵循区内处置的原则。在成片建设、拆迁工地区域,应当采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建筑弃料;
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设、拆迁工地等场所,应当对建筑弃料进行区内转运集中处置,实施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应当依法用于废弃矿坑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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