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建构(2022年),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论文摘要:强制侦查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实施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有效减少这种可能的侵害。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其可行性,既要从审查方式来考虑,又要从司法救济来着眼,以确立强制侦查措施实施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强制侦查是相对于任意侦查而言的。强制侦查缺乏必要的限制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身体健康或隐私权等,这与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在肯定强制侦查对打击犯罪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应对强制侦查的力度和范围施以必要的控制,以求在打击犯罪上实现它的功能最大化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上的最小化。我国强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预示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而其可行性则来源于发展着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制状况。 一、我国强制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说立法使强制侦查还停留在静态层面的话,侦查实务则实现了它的动态化。二者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强制侦查的实践图景。强制侦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与侦查实务当中。(一)未对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进行明确法律界定,为强制侦查的滥用打开了缺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到第八节规定的程序,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在必要时采取的诸如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强制性方法,以及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罪证、串供等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拘留等川。显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区分,这使得几乎所有的侦查措施都带有强制色彩。(二)未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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