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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宪法劳动关系论文(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9 11: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议我国宪法劳动关系论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浅议我国宪法劳动关系论文(全文完整)

  浅议我国宪法劳动关系全文如下:

  一、从宪法典看宪法劳动关系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公民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公民的权利而言,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两款规定了国家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职业培训义务。就公民的劳动义务看,该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并强调了国有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劳动义务,规定了奖励劳动,提倡义务劳动。

  从文义上看,两个规定劳动权利条款的主语都是国家,就第四十二条可见,国家是宪法劳动关系的唯一义务主体,公民的劳动权利由国家进行保障。《宪法》中涉及劳动权的内容除了第四十二条之外还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文分别从基本国策、就业培训、休息制度、退休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对劳动权的保障进行了细化。

  二、从劳动者与休息权看宪法劳动关系

  在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条文中劳动者一词一共出现了七次。第四十三条中提到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公民而不仅限于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权、财产权、选举权、生存权等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看,公民在劳动之外也可以休息,并非一定是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公民(劳动者)才可以休息。是故,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而不仅限于劳动者。公民需要通过与国家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劳动者,或者说公民只有受雇于国家进行劳动,其休息才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这与第十四条中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与技术水平也是相吻合的,只有受雇于国家,国家才有可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和训练。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我国宪法劳动关系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劳动权利唯一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必然会表现为代表国家的某个或某些组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宪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三、从我国宪法变迁看宪法劳动关系

  建国以后一共制定了五部宪法性文件,前四部宪法性文件历经曲折对劳动权的宪法保障做出了有益探索。1982年《宪法》顺应改革开放的趋势,增加了劳动训练、职业教育、退休制度等内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权保护体系。

  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经济占到绝对多数。就业问题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我国逐步建立了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管理体制,如户籍制度、人员编制制度,人事档案制度都有管理劳动力资源的考虑。公民并没有太多选择的权利,不劳动就没有报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国家的这种管理权力也反映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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