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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国际管辖权论文【完整版】

时间:2023-10-17 10: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国际管辖权论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2年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国际管辖权论文【完整版】

  摘 要: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 2011 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密切联系;私生活。

  论文正文:

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

  网络是当今社会十分重要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的手段,网络的即时性和无国界性克服了传统的交流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然而,毋庸置疑,网络同样也对作为主体的人带来了挑战。人格权作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其诸多要素在网络的威胁下显得尤为脆弱;网络的即时性、无国界性、登录访问的无限制性等,意味着损害的难以阻止和范围的难以限定。而人格权在网络上遭受侵害后,互联网的全球通达性意味着损害的范围遍及全球。在此情况下,对于此种损害的管辖就存在着多个连接点,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欧洲联盟法院在 2011 年的一项判决,却基于网络侵犯人格权的特殊性,对于传统的侵权之债的管辖权实现了重要突破,值得关注。

  一、侵权行为地标准及其例外。

  人格权作为绝对权之一,对其侵害引发侵权责任的承担。而在侵权事件具有涉外性的情况下,受害人与加害人可能拥有不同的国籍和住所,而侵权事件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可能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这就带来管辖权和准据法方面的冲突。就侵权之债的管辖权冲突而言,根据传统理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管辖的主要依据,其原因在于:侵权行为地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要求,而属地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而以侵权行为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判定侵权要件是否成立、确定侵权后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便利性。

  不难理解的是,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以欧盟 2000 年布鲁塞尔条例(欧盟理事会 2000 年 12 月 22 日第 4/2001/EC 号条例《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例》)①为例,该条例第 5 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在某一成员国的人,得在另一成员国的法院被诉涉及侵权案件,包括侵权与准侵权,得到侵权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侵权事件发生地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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